近期,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小明和小军是同学,俩人因磕碰发生打架,小明将此事告知了自己社会上的一众"好哥们",让他们帮自己出气。于是,小明与小军再次约架,并表示要“一决高下”。
(此图片来源于网站)
当日晚上放学后,小明和小军各纠集了一群人,携木棍、钢管再次发生殴斗,此次殴打致二人轻伤。案发后,小明、小军主动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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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小明、小军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使二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向崇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小明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小军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他参与聚众斗殴者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三年不等。
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小、社会经验不足,心性未定,容易受周边环境和情绪影响的特点,在处理矛盾纠纷和负面情绪方面,容易冲动和使用暴力。还有一小部分未成年人是被所谓的“朋友”喊去帮忙,不懂拒绝不正当的请求,一不小心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最终落入法网。检察官在这里提醒大家,法律面前没有哥们义气,打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遇事要冷静处理,千万不要为了所谓的哥们义气去触碰法律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