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以为发现了财富的源泉,试图通过倒卖柴油以轻松获利,然而,美好的幻想最终变成了现实的沉重打击。
当元某在2023年5月第一次将柴油注入油罐时,他未曾想到,这个看似暴利的生财之道,竟会成为通往牢狱的导火索。2024年6月随着法槌的落下,这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柴油倒卖者,用自己的亲身经历为世人敲响了警钟。
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间,元某在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储存和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陆续购买柴油共计66吨,其中的40余吨存放在某村山上自建的油罐仓库内,用于自己的货车用油和出售给某猪场使用。2024年3月,崇仁县公安局查封了元某储存柴油的油罐仓库,并扣押了油罐内剩余的15.69吨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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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告人元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储存、经营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同时元某自愿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累犯等情节,据此,崇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元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擅自非法倒卖柴油是严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危险作业罪。请广大市民和从业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