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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崇仁一男子非法制造枪支只因好奇?真“刑”!
时间:2024-03-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追求新奇误歧途

线下线上寻配件

非法制枪踏红线

自陷法网受真“刑”


射钉枪作为建筑施工常用紧固工具,是可以合法持有并使用的。

但!

崇仁一男子为了好玩等心理,网购射钉枪及相关零配件,自行组装成枪支,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案情回顾

“我想组成一把枪,就觉得好玩”,2022年12月,小刚(化名)为满足自己的好奇心,从快手APP购买了一把射钉器,后自学改装组装火药枪的知识,并先后从快手、淘宝等平台网购钢珠、钢管、激光瞄准器、弹套夹等枪支配件,使用电焊机、切割机等切割工具对射钉器进行改装,非法制造枪支一把。

经抚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小刚制造的该枪型物被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

2023年12月5日,崇仁县公安局以小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移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小刚的行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从网上购买配件,采取磨、焊等方式自行组装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批准逮捕;2024年1月18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小刚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起诉至崇仁县人民法院,鉴于小刚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小刚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崇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全部指控意见,对小刚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心灵手巧”本是好事,但私自购买配件改造组装成枪支,可不是正经的“手工爱好”,这已经触犯了刑法。非法制造并持有枪支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和社会隐患,切勿存在侥幸心理,不管出于何种目的、用途,都不能私自制造、买卖或者持有枪支,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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