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黎川县人民法院对我院以吴某某涉嫌洗钱罪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黎川县人民法院认定吴某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60元。
2020年初,被告人吴某某与罪犯周某某相识,不久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吴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微信账号供周某某登录使用,同时自己也会登录使用该微信账号。周某某利用其注册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吴某某发现后默许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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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2020年上半年,周某某先后两次贩卖400元K粉给吸毒人员吴某丹,当时吴某某均在场,并在周某某的指导下使用自己的微信账号收取毒资共计800元,周某某将该800元作为生活费给予吴某某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资金汇往境外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