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0年5月8日,杨某与杨某甲策划到江华县沱江镇盗窃摩托车,随后,杨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杨某甲等3人(均另案处理),前往江华县沱江镇寻找目标。2020年5月9日,杨某等人发现沱江镇某门前停放着一辆二轮摩托车,于是四人分工合作,将该摩托车点火发动开走,后被查获。经鉴定,被盗二轮摩托车价格为八千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八千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杨某起了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杨某被抓获归案后,已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所盗窃财物已追回,未造成被害人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该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