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检察院依法监督一名职务犯罪罪犯收监执行
发布日期:2018-05-03
近日,天台县检察院在监督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一名监外执行的罪犯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遂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有效规范了社区矫正活动。
罪犯屠某,原系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因犯受贿罪于2015年3月16日被天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经天台县检察院查明,2018年3月12日,屠某伙同他人在自己家中,用自制冰壶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次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并作出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为有效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从严把握职务犯罪的监外执行,天台县检察院在获知相关情况后立即展开调查,及时督促县司法局将该罪犯收监执行刑罚。
天台县检察院于2018年3月14日向县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县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罪犯屠某缓刑。天台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情节严重,于2018年4月18日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目前,罪犯屠某已交付收监执行刑罚。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判处缓刑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不把社区矫正当回事,甚至放纵自己,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莫要等到被收监后才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