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院车辆的管理,确保车况良好,做到安全行驶、无事故,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本院公务车辆,必须用于公务使用,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司机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院监察室对车辆使用、管理情况督查落实。
第三条公务用车实行出入库管理,由保安做好出入库登记工作。工作日每晚20:00前必须入库,节假日必须停放在院停车场,如因办案或工作需要不得入库,需经检察长同意并告知办公室。院监察室应当不定期对出入库情况进行督查,并公布督查情况。
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不得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特殊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若私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负担。
车辆维修、费用等相关事宜按照院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按照公务用车规定,公务用车使用于重大调研接待、机要通信、执法执勤等。享有公车补贴的县城范围内原则不派车,执法办案、机要应急需要除外。
车辆公务使用实行派遣登记制,由车辆使用人持派车单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后由办公室安排车辆、驾驶员出车。
所派遣的公车原则上由司机驾驶,司机优先保障领导用车和出县用车。在县城用车,一般由车辆使用部门自行驾驶,如有特殊情况需派司机,由使用部门提出,所使用公车相对固定。
第五条驾驶员做到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确保通讯畅通,有事请假,先写请假条,按照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准假,无故不请假的,按缺勤处理。在休息时间派车应当提前告知,因工作需要应当出车,对无故不出车的扣发全年通讯费并作出相应处罚。
驾驶员应当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警车使用规定》以及上级院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规驾车。
第六条严禁酒后开车,驾驶员未经派车出车的,造成的后果自行负责。严禁车辆停放在娱乐场所及酒店门口。
驾驶员出车前,必须对车辆进行必要的检查,行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管理条例,做到安全行驶无事故。出现车辆违章罚款,对照出车登记,实行谁驾驶谁接受处罚的原则自行缴纳。回院后,驾驶员应及时清洁车辆入库。
驾驶员对各自分配驾驶的车辆做好年审、保险、出车前检查、出车后车辆清洁等事宜。年审和保险应当在到期前及时向分管办公室领导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未及时提出年审、保险等事宜的,所造成的后果和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七条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