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禁渔区:是指对某些重要鱼、虾、贝类产卵场、越冬场,幼体索饵场洄游通道及生长繁殖场所等,划定禁止全部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区域。
禁渔期:是指对某些鱼类幼苗出现的不同盛期,规定禁止作业或者限制作业的一定期限。
禁用的工具: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即超过国家按照不同的捕捞对象所分别规定的最小网眼尺寸的网具和其他禁止使用的渔具,最小网眼尺寸就是容许捕捞各种鱼、虾类所使用的渔具网眼的最低限制,有利于释放未成熟的鱼、虾的幼体。
禁用的方法:是指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也就是严重损害水产资源正常繁殖和生长的方法,如炸鱼、毒鱼、电鱼、使用鱼鹰。
下一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立足新时代检察职能,认真落实“恢复性司法实践+综合治理”生态检察理念,积极引导“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修复者”,通过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绿水,进一步推动形成社会层面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的法治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