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公益诉讼助推生态损害替代性修复
为深化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最大限度保护水域生态环境,7月6日上午,在崇仁县畜禽产业发展中心的指导以及崇仁县公证处的公证下,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崇仁县光明桥至永胜桥河段增殖放流点,督促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进行增殖放流,投放青鱼、草鱼、鲢鱼、鳙鱼等各类鱼苗2.8万余尾。今年6月下旬,该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使用猎夹等禁用工具捕获野猪一头,并出售给他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此,该院依法对该公益诉讼线索立案调查。

办理案件过程中,承办检察官牢固树立生态修复理念,在无法完全修复的情况下,积极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在犯罪嫌疑人曹某某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督促其进行增殖放流。通过释法说理,犯罪嫌疑人曹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同意进行增殖放流,并积极联系和购买鱼苗。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不仅提高了犯罪嫌疑人及社会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和法治意识,更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下一步,崇仁县检察院将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不断助力于辖区生态环境建设,守护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