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该院成功化解一起因工伤认定引发的行政争议。
案例详情
2021年4月27日8时许,崇仁一金融公司员工彭某在与同事交接班过程中突
中突然晕倒,头部撞到办公设备钝角处,后被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头部损伤、头皮裂伤。事发后,彭某向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依据彭某的病历资料认为彭某系自身疾病原因晕倒而导致受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彭某不服向崇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根据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与崇仁县司法局会签的《关于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协作意见》,7月8日,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受邀参与对该行政争议开展实质性化解工作。

崇仁县检察院联动县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就争议问题向彭某及其所在公司、县人社局询问了解情况,并调取劳动合同、出入院记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同时与争议各方多次进行了沟通。
通过上述工作,崇仁县检察院认为:人社局认定“彭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自身疾病导致晕倒受伤”缺乏证据证明。 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根据这一规定,人社局既然主张彭某系因自身疾病原因摔伤,就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彭某确实患有某种与工作无关的疾病而致其晕倒摔伤,但本案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
据此,崇仁县检察院认为彭某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建议崇仁县人民政府撤销人社局不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
崇仁县人民政府采纳了该建议。
9月16日,人社局对彭某作出了工伤认定,彭某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至此,这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通过检察监督得以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