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第二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单位收入总表》
三、《单位支出总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十、《重点项目绩效目标表》
第三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2年单位预算收支情况说明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单位主要职责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其主要职责为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等。从整体上来说,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可以划分为“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其中四大检察是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十大业务是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二、机构设置及人员情况
纳入本套单位预算汇编范围的单位共1个。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内设科室6个,内设机构有: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法警大队等6个科室,下属单位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
编制人数小计51人,其中:行政编制36人,工勤编制7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数8人;年末实有人数60 人,其中:在职人员43人,包括行政人数33人,工勤人员7人,全部补助事业编制人员3人;退休人数17人。
第二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表
(详见附表)
第三部分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收入预算总额为103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88.1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85.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87.14万元;其他收入15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54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573.58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支出预算总额为103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88.14万元。其中: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53.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308.2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3.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6.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09万元,项目支出386.1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5.12万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安全支出993.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86.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04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减少1.64万元;
按支出经济分类划分:工资和福利支出513.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374.67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6.7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778.6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09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1.15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总额为103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988.14万元。其中:
按支出功能科目划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993.0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04万元。
按支出项目类别划分:基本支出653.01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减少1308.26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513.13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36.7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09万元;项目支出386.12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275.12万元,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17.12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5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54万元,较上年增加43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五)国有资本经营情况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等重要事项的说明
2022年单位机关运行费预算136.79万元,比2021年预算减少778.63万元,下降469.22%。
按照财政部《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明确的口径,机关运行费指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情况
2022年单位政府采购总额319.24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 0 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319.2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八)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31日,单位共有车辆 7 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 0 辆,执法执勤用车7辆。
2022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2 辆,安排购置单位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具体为:0 。
(九)崇仁县人民检察院预算项目情况说明
1.检察院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项目
1)项目概述
最高检、省级人民检察院都已经制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建设实施方案,按照国家信息系统等级保护三级安全要求建设完善检察工作网物理安全、通信保障、入侵防御、边界防护、访问控制等基础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检察机关互联网门户网站和“三微一端”的安全防护和监测。
2)立项依据
关于印发《江西省检察机关检察工作网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抚检发【2018】27号。
3)实施主体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
1、完善检察院工作网系统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提升检察院工作网系统技术防护能力,满足第三级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技术要求。2、建立、健全检察院工作网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构和人员要求,提升检察院工作网系统网络安全管理能力,满足第三级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管理要求。3、建立、健全检察院工作网系统网络安全运营体系,提升检察院工作网系统全生命周期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满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整体框架和关键技术落实等相关要求。
5)实施周期
2022年4月-2022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
预算安排资金66.24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通过体系化的网络安全建设,使检察院工作网系统满足第三级系统等级保护合法、合规要求,有效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使检察院工作网系统具备安全可视、持续检测和协同防御等安全能力,提升网络安全解决方案整体价值。
2.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项目
1)项目概述
为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切实落实对未成年被害人“一次询问”的原则,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规定,全面推进我省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
2)立项依据
赣检发【2021】6号
3)实施主体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
4)实施方案
根据赣检发【2021】6号文件,为深入落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专项小组2021年工作计划》,全面推行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工作,通过建立专门办案场所和机制,推动办案机关在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依法、及时全面收集固定证据,有效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指控难、认定难等问题,提升打击犯罪的力度和指控犯罪的精准度。
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救助场所至少应具备心理疏导、询问讯问、亲情会见、身体检查等基本功能,且与其他办案办公区域分离。询问讯问工作必须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身体检查工作区必须做好物理隔离和隐私保护工作。
5)实施周期
2022年5月-2022年12月
6)年度预算安排
预算安排资金30万元
7)绩效目标和指标
从建立“一站式”取证场所、心理救助、医疗协助、社工接入、从业限制等方面架构了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救助工作的框架,实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身心健康和确保侦查取证质量的双重目标。各设区市人民检察院在每月第五个工作日之前将本地“一站式”办案救助场所、机制建设以及运行情况上报省人民检察院。
二、2022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2年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一般公共预算安排76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上年增(减)0万元,主要原因是:暂未安排因公出国(境)计划。
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上年减少21.1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简节约公务接待费用。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4万元,比上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严格落实公务用车制度,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有少许降低。
公务用车购置费40万元,比上年增加40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车辆年代久远,安全性能差,难以满足日常工作要求,需要购买新车。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各部门结合实际进行解释。
(一)财政拨款: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上级政法转移支付:是指为提高基层政法机关的经费保障水平,改善政法机关的办案条件,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基层政法机关的专项资金。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填列2021年全部结转和结余的资金数,包括当年结转结余资金和历年滚存结转结余资金。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参公单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参公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三)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三、单位涉及的专业名词
(一)机关运行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 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