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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之先进典型】崇仁县:心系检察蓝 初心永不变,她是女检察官——黄璐
时间:2021-04-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心系检察蓝  初心永不变

——黄璐同志先进事迹

黄璐同志,女,汉族,中共党员,1978年8月生,法律本科,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

黄璐同志从事检察工作以来,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检察工作原则,坚守“廉洁、严谨、务实、奉献”工作信条,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和检察工作主题,勤恳工作,求真务实,在平凡的岗位中诠释着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工作理念和职业精神,多次被评为市“侦监业务能手”、“优秀检察官”和“先进工作者”。

 不枉不纵 坚守法律底线

黄璐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多年以来,始终相信:唯有追求客观公正,才能胜任法律监督,唯有履行法律监督,才能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坚持办案公正立场, 既要公正之“心”,更要扎实去。她一方面全方位提升、引导侦查取证、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加强诉讼监督、纠正违法等能力,另一方面,把客观公正的履职立场贯穿于办案的各个诉讼环节。如,在办理一起张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从现有证据材料看,张某始终否认参与修建涉案的KTV平房并容留他人吸毒,只承认到过该KTV包厢喝酒,且极力辩解称自己系他人栽赃陷害。承办检察官黄璐感到事出蹊跷,在全面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和提讯后,真相浮出水面,有证据表明,真正容留他人吸毒者另有他人,证据指向了本案中某一吸毒人员刘某,黄璐在对张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果断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追捕刘某,并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引导公安进一步侦查取证。最终,在与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刘某被绳之于法,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法治进校园,寒假第一课”专项活动

心系未成年人,温情开展未检工作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黄璐始终坚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为主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念,落实对涉罪和被害未成年人权益“双向保护”原则,通过心理疏导、家庭社会评估调查、社会化帮教、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措施,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回归人生正轨,如,在办理某(化名、16岁)涉嫌强制猥亵一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黄璐发现李某由于一时好奇加之青春期冲动,在观看色情小视频后做出了抚摸、猥亵妇女的犯罪行为,在失去自由的同时,其感到的更是来自外界异样眼光的压力,曾一度流露出自暴自弃想法,黄璐及时与抚州市青少年心理健康教育辅导中心联系,在帮助李某接受多次心理咨询和辅导后,不仅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给他人、家人和社会带来危害性的同时,更是重拾了学习、生活的信心,表示,在今后的日子里,一定要控制自己冲动和不良情绪,孝敬父母,尊重他人,积极学习法律,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同时,黄璐积极探索对未成年被害人多重保护、司法救助机制,在办理一起性侵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小张、化名)案件时,她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在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与本院控申部门、县政法委沟通协调,为小张争取到8000元司法救助金,为未成年被害人送去了检察温暖和司法关怀。

此外,黄璐与其未检团队积极落实高检院“1号检察建议”,与教体局、共青团、学校、妇联等相关单位紧密合作,开展“法制副校长”、“普法乡村行”、“检察开放日”、拍摄“法律微课堂”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法治宣传,效果显著。近三年来,崇仁未检工作在全市始终位于先进行列。

 

情牵民生,用忠诚守护绿水青山

在工作中,黄璐积极思考、不断总结,将办案与释法说理、矛盾化解、法律普及、法治宣传相结合,最大限度发挥检察工作服务群众、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如,在办理郑某(福建客商)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过程中,郑某明知其负责的开采点未办理林地使用许可证,仍雇请工人,在矿山开采点剥山皮以开采花岗岩,非法毁坏、侵占林地面积达27.24亩,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针对此类生态犯罪案件,作为承办检察官,黄璐积极作为,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贯彻“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的工作理念,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大目标,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延伸工作触角,对郑某释法说理并充分运用认罪认罚工作的成果,切实推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引导犯罪嫌疑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6万余元,用于被破坏林地的补植复绿。同时,紧盯生态修复款项的利用、补植复绿工作的进展情况,办案同时真正做到“最大限度的修复生态环境”,达成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优秀生态典型案例。

“战疫”防控、办案两手抓 崇仁未检在行动

“云清枝劲挺,秉志造葱茏”,多年来,黄璐始终坚守初心、恪尽职守,以饱满的热情、认真负责和求真务实的态度,用实际行动展现出新时期检察官牢记宗旨、胸怀大局、一心为民、拼搏奉献的美好情怀和精神风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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