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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法规,适应新常态
时间:2017-02-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学习新法规,适应新常态

                            ——新《准则》、《条例》解读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邹时来

同志们:

按照市院和县委开设“纪律讲堂”的要求,每位党员领导干部要上一堂廉政党课。今天,我就以讲解新法规为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新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实现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一、两项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根本保证。在党长期执政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围绕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注重依规依纪治党,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一贯重视和坚持组织、制度创新,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清醒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一些党员和党组织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现行一些党内监督法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需要。

原《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10年1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适用对象过窄,仅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规范,未能涵盖8700多万全体党员。二是缺少正面倡导,其中“8个禁止”“52个不准”均为“负面清单”,许多条款与修订前《党纪处分条例》和国家法律重复。三是“廉洁”主题不够突出,有一些内容与廉洁主题无直接关联。

原《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2003年12月颁布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必要和严肃的责任追究。二是纪法不分,近半数条款与刑法等国家法律规定重复,将适用于全体公民的法律规范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标准,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三是有必要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纳入条例。基于以上情况,亟须对《廉政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这两项关联度更高的法规先行修订。通过修订,真正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唤醒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20151018,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是党的建设和发展历史中的一件大事,具有标志性意义。这两项党内法规内容已正式全文公布,向全社会传递出强烈的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信号,为全面从严治党树立了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把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总结提炼出来,转化为道德和纪律要求,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

《准则》和《条例》是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从严治党制度创新,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界定明确的行为空间。《准则》确立“行为高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该树立怎样的理想信念、价值追求和行为标准,《条例》则划定“行为底线”,告诉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禁止什么、摒弃什么,否则将要受到纪律处分。《准则》和《条例》的修订完善,将开启新的反腐工作阶段,预示着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将进入一个新阶段。

二、对新修订的《准则》、《条例》的认识

一是《准则》覆盖全体党员,强调自律,重在立德。

《准则》的前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共4部分、18条、3600余字。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字,包括导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等3部分,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必须”“八条规范”,适用对象从党员领导干部扩大到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紧扣“廉洁自律”,强调自律,重在立德,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标准,充分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导语部分,重申关于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情操等“四个必须”的原则要求,强调廉洁自律、接受监督的主旨,最后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以体现修订准则的目标要求。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部分,围绕党员如何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提出“四条规范”。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部分,针对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围绕“廉洁从政”,从公仆本色、行使权力、品行操守、良好家风等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条规范”。

“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共八条,统称“八条规范”。

1、紧扣廉洁自律主题。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目前人民群众对不正之风反映最强烈,对腐败最痛恨,对改进作风、廉洁自律要求最迫切。《准则》抓住这个最突出问题,鲜明提出坚持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的规范,要求党员干部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是对党章关于廉洁自律要求的进一步阐发和具体化。

2、体现宣示性。中华民族的道德规范向来是从高不就低。《准则》开宗明义,提出全体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将落脚点放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上,展现党的先锋队本色,树立起能够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高标准。

3、坚持正面倡导,变“不准”为“自觉”。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要靠自觉,靠长期的自我修养和党性锻炼。《准则》把原有的“8个禁止”“52个不准”有关内容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只提出正面要求,不作禁止性规定,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还要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4、既面向全体党员,又突出“关键少数”。廉洁是共产党人的基本要求。《准则》将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党员,要求党员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同时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更高要求,二者相互贯通、浑然一体。

新修订的《准则》,继承和发扬党的制度建设的好传统,借鉴“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表述,向全党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即“四个坚持”“四个自觉”),集中展现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准则》仅281字,做到了要义明确、一目了然。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深刻领会《准则》的立意内涵,把握精神实质,以自觉践行的实际行动凝聚党心、赢得民心。

二是《条例》开列“负面清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2003版《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新增、去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有的章节达100%。修订后的《条例》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强调他律,重在立规。

1、增6类“负面清单”,政治纪律列六大纪律之首

修订后的《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

同时,强化“负面清单”作用,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

《条例》把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确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搞无原则一团和气等违反政治纪律条款,把非组织活动、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不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等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要求中。

270多项与法律重合内容删除,坚持纪法分开,党纪严于法律。

修订后的《条例》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后,条例从原来的3编、15章、178条、24000余字缩减为3编、11章、133条、17000余字。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党内审查是纪律审查,不是司法检控,一个依“纪”、一个依“法”,二者界限清晰,不能混淆。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要严明党纪,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使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员不可逾越的底线。例如,之前与刑法等重合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内容,不再单独规定于党纪中。这是实现纪法分开的明显信号,不再把法律当成纪律审查的尺子,而是在法律之前就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

3、八项规定写进《条例》,体现从严治党常态化

新《条例》将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条例明确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方面的问题增加到了“廉洁纪律”一章中,充分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实践成果的有效固化,使得执行八项规定、反对“四风”上升到了党内法规保障的层面上,对下一步继续遏制“四风”问题蔓延起到了“有规可依”的作用。增加了一些违纪条款,如廉洁纪律方面增加了权权交易、利用权职或职务影响为亲属和身边人员谋利等;在违反群众纪律方面新增侵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诉求、侵害群众民主权益等;在工作纪律方面增加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工作失职等;在违反生活纪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

另外,原《条例》中的“通奸”的字眼在新《条例》中被删除,与之相关的新条文一个是在违反廉洁自律一章中第103条“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规定,另一个是在违反生活纪律一章中的“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

此次修订的一个重要信号是: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十八大以来,党纪修订明显的变化是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按照全覆盖——从严执行——更严要求的方向不断迈进。从严治党没有休止符,随着形势发展,制度层面上也将不断完善健全。

三、新准则、新条例需辨清的几个问题

1、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者务必种好“责任田”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管党治党失职和渎职行为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了对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的党纪处分规定。这在《条例》第十章有三方面规定:

一是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或者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了公开反对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行为,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予以处分。

二是增加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如果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就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是第一百一十五条增加了对党组织不按规定作出或者执行党纪处分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具体包括这样三种情形: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也就是不愿意得罪人;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等等。

因此,我们院党组、纪检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深刻理解以上规定,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切实抓住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2、党员违反计生规定仍将予以处分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当中,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并不是意味着我们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党的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做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我们前面讲到的要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3、突出监管关键少数“党员领导干部”

《条例》中有17处提及了“党员领导干部”,说明这一条针对的是党员领导干部,对一般党员不适用该条。目前,“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以及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4、正常礼尚往来有界限

《条例》的第83条和第84条,提到一点也是比较受人关注的,收受、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对于这个“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定义应该是什么?《条例》没有对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搞简单的“一刀切”,而是区别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也就是说,对于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一律不准收受。

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要予以纪律处分。这是新的规定,即日常生活中纯属礼尚往来,收受同事、同学、老乡、朋友等赠送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也要视情况予以处理。这个“情况”就是“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所谓“礼尚往来”,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换句话说就是你对我怎么样,我也对你怎么样,不能只来不往。第二是指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的礼品、礼金价值。具体给予处分时就要根据各种因素综合考虑酌情处理。

5、自费奢靡享乐影响不良者将受处分

《条例》当中的第126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也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

所谓“不良影响”,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风俗习惯和群众反映等因素综合考虑。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四、切实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实施

1认真组织《准则》和《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

《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行为规范和指引,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党内法规。我们要结合本院实际,制订具体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加强指导。广大党员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自觉遵守。

一是统筹安排,把两部党内法规纳入院党组中心组学习、党课、党校教育课程、党员学习规划中,集中一段时间加强学习教育,有计划地对党员进行培训。广大党员要逐条学习,熟练掌握两部党内法规,牢记各项廉洁自律要求和党的纪律底线。

二是把宣传两部党内法规作为当前思想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结合全面从严治党实际,充分发挥正面典型倡导和反面案例警示作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撰写理论文章、组织知识竞赛、开办专栏、召开学习研讨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为两部党内法规在全院干警中贯彻实施营造良好氛围。

2、抓好《准则》和《条例》贯彻实施

一是把《准则》、《条例》牢记心间,做一名忠诚的共产党员。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反复叮嘱,“切实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问题”。基层检察院人员少、任务重、责任大,经常有党员干部算得失帐、问出头路。修订后的《准则》,信仰底色更鲜明、道德色彩更浓厚、引导意味更强烈,树立的是看得见、摸得着、够得到的道德标准,唤醒了党员干部高尚的思想道德追求。因此,我们就要让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在我们身上得到具体体现,在此基础上,还要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公与私、廉与腐、俭与奢、苦与乐的关系,忠诚对待党、对待人民和对待事业,做一名忠诚的共产党员。

二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做一名干净的检察干部。习总书记强调:“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近年来,我们检察队伍整体是好的,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极少数干警组织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的现象。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对“纪律是党的生命”的认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对照《条例》开列的负面清单,以“六大”纪律为尺子,带头和全院党员干部一起进行经常性的“健康”体检,使党员在突破法律“底线”前先触碰党纪“底线”,以不至于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当前,要突出抓好“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和“四进四联四帮”工作,在政治纪律和“四风”等重点领域,更加注重“抓早、抓小、抓了”,教育和引导院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守住底线,防微杜渐,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做一名干净的检察干部。

三是把责任扛上肩头,做一名担当的检察干部。“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最终靠人”。全体党员干部要努力在“学、思、践、悟”上下功夫、见实效。在“学”的方面,要学深悟透、融会贯通,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在“思”的方面,要把自已摆进去,联系各自实际情况,突出问题导向,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践”的方面,要始终抓住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这个“牛鼻子”,在执行《准则》和《条例》上,要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在严明纪律中体现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在“悟”的方面,要引导全体党员干部深悟原理,深刻领会,进一步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和组织意识,做到政治上强、能力上强、作风上强、心力上强。作为院党组书记,更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敢于负责、敢于较真,将担当精神体现在同一切违反纪律的行为作斗争的全过程中,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使党员干部始终不忘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推动崇仁检察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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