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首页  丨   检察动态    检察新闻    理论研讨    以案说法    检察文化     依法治县    检察风采

检察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中国检察听证网
三个规定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抢劫出租车不成拒付车费行为如何定性
时间:2018-12-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案情简介

  2006年3月,杨某伙同周某、陈某预谋抢劫出租车司机,于是在江西九江坐上王某的出租车,让王某驶往瑞昌市范镇。出租车在九江出城时进行了登记,使用的是杨某身份证,由于害怕身份暴露,杨某等放弃了抢劫念头。当车驶至瑞昌市乡下一偏僻无人路段,杨某等下车,王某讨要100元车费,杨某抽出随身携带砍刀,架在王某脖子上说:“你还敢找我要车费啊”,王某见状便作罢,杨某等扬长而去。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抢劫既遂。杨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意图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王某财物,由于王某出租车在九江出城时登记了杨某的姓名,因为害怕被抓捕,杨某等人遂放弃了抢劫王某的念头,这似乎符合抢劫中止的规定,但中止犯要求行为人彻底放弃犯罪行为,本案中,杨某等人在王某讨要出租车费100元时使用暴力相胁迫等于是劫取了王某100元。综合全案,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而且是抢劫既遂,抢劫数额是100元,因为其积极财产虽没有增加100元,但其消极财产减少了1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中止,而且是预备阶段的中止。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中止,依刑法应免除处罚,其后采用暴力相胁迫而拒付车费只是实践中常见的“坐霸王车、吃霸王餐”的行为,不足以犯罪论处。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杨某等人为抢劫出租车司机而准备了作案工具,物色了王某,在杨某等人登上王某出租车时,抢劫行为仍处于预备阶段,出租车在离开九江时登记了杨某的姓名,如果杨某等人实施抢劫,很容易暴露身份,因此,杨某等人因害怕案发而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其抢劫行为仍处于预备阶段,尚未着手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被害人王某也不知杨某等人有抢劫的故意,所以杨某等的行为属于抢劫中止,而且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依刑法应免除处罚。杨某等人在放弃抢劫行为后,采用暴力相胁迫的手段拒付100元出租车费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所谓另起犯意,是指在前一犯罪已经既遂、中止、或未遂后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另起犯意不同于犯意转化,犯意转化是指行为人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转变为彼罪,因而仍然是一罪,如转化型抢劫罪。本案中,杨某等人在抢劫罪中止以后,另起犯意,故意拒付车费,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寻衅滋事是从旧刑法流氓罪中分解而来,新刑法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行为,其中之一是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寻衅滋事罪规定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有补充性质,凡是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行为达到抢劫、敲诈勒索程度的,应分别认定为相应的犯罪。抢劫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他人所有、占有的财物,而不是他人应当所有而由行为人占有的财物,也就是说抢劫罪侵犯的是物权而非债权。100元出租车费对王某来说是债权而非物权,杨某等人采用暴力相胁迫拒付车费侵犯的是王某的债权,所以杨某等人行为不属于抢劫,可归之于寻衅滋事行为中的强拿硬要,其行为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由于情节尚不严重,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至于强拿硬要多少数额的钱财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杨某等人光天化日之下采用暴力胁迫拒付车费,由于暴力针对的是人身,相对于抢夺罪中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暴力作用于财物而言,情节要重,所以其拒付车费的数额至少应等于抢夺罪的构罪数额时,其行为才构罪,也就是说,在江西省由于抢夺罪的数额较大以500元为起点,所以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数额也至少以500元为起点方合适。由于江西省尚未对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数额作出司法解释,造成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建议尽早出台。

  综上,本案中杨某等人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中止且属于预备阶段的中止,其后采用暴力胁迫拒付车费的行为由于尚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

  (作者单位: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