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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应加大治理防范力度
时间:2018-03-01  作者:  新闻来源:兰山检察网  【字号: | |

                      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呈高发态势应加大治理防范力度

来源:兰山检察网 作者:张岩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基础仍然薄弱,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犯罪涉及罪名广,由典型形态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向非典型形态延伸。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食品生产、加工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不按标准生产,滥用添加剂等各种类型的食品犯罪层出不穷。

(二)犯罪主体“三多”特点显著。一是主体多为低学历人员,这部分人法制意识淡薄,往往铤而走险。二是多为本地作案,作案人员户籍地多为临沂市三区,生产的食品多销售到临沂市各大商家。三是生产、销售主体大多无营业执照、未取得相关食品许可证,生产设施简陋,卫生条件较差。

(三)犯罪方式多样化,手段更趋隐蔽。食品安全犯罪方式不断创新,表现出高技术性的特点,并且犯罪手段极具隐蔽性。一是由过去的在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发展到采取技术手段,冒充合格产品。二是销售方式上借助民宅、暗室作为仓库,通过互联网、快递等渠道销售,逃避行政部门监管。

(四)犯罪的团伙性、链条性特征明显。与其他犯罪相比,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中共同犯罪的比例较高。犯罪分子往往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负责、责任明确。

二、案件原因分析

(一)配套法律法规存在漏洞,执法存在现时困难。我国目前针对食品安全有20多部法律、近40部行政法规、150多部部门规章,但食品安全法律条文规定过于笼统,特别是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已经明显落后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一是刑法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显示出滞后性,导致一些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犯罪行为难以准确定性。二是刑法中有些食品安全类犯罪的法定刑偏轻,有的甚至低于行政处罚。三是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类的犯罪处罚范围过窄,没有体现出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践中办案人员在取证、鉴定、认定具体罪名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

(二)食品经营者受利益驱动,违法成本低。表现在一是不良商家、厂家乃至饲养者、小作坊主等主体,能够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但出于对金钱的贪婪,置法律、道德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做出跌破道德底线喂消费百姓服下“慢性毒药”的行为。二是由于违法行为不易被发现、处罚标准过低,导致违法成本代价与守法代价悬殊,给经营者逃避法律制裁的侥幸心理加大“砝码”,不足以遏制违法失信行为。

(三)食品安全监管不到位,市场准入门槛低。一是多头管理,监管涉及的卫生、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管理、检疫等职能部门,由于机构重叠、职能交叉、职责不明等弊端,导致存在监管盲区,食品安全管理难成合力。二是食品执法部门履职不积极,一些监管人员工作开展不深入、走过场,为个人私利违规执法甚至构成职务犯罪,加速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滋生。三是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滞后,食品产业的规模化、组织化、规范化水平低,在源头上埋下了质量隐患。

(四)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淡薄,缺乏知情权。我国众多消费者由于收入水平低下,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漠,往往只是贪图便宜,同时消费者也无法识别食品是否符合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和媒体新闻曝光也未充分形成完全告知、及时传达、快速告知的机制与措施,群众知情权有待提高。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立法,构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一是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级式法律体系。二是建立科学的食品安全标准系统,使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接轨。三是对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进行调整,如恰当增加过失的食品安全犯罪;恰当提高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消除刑罚低于行政处罚的现象;加大财产性的适用,提高罚金刑的金额等。

(二)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2013年4月28日,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打击食品安全工作起到积极作用。检察机关应充分履行检察职责,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派员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组织精干力量优先办理,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及时批捕、起诉;对提起公诉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选派业务骨干出庭支持公诉,增强依法指控和证实犯罪的力度;对有罪判无罪或者量刑明显不当的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时提出抗诉。

(三)严查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加强犯罪预防。检察机关要增强敏锐性,善于从新闻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线索中准确判断成案可能性,坚决深挖和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要注意发现其背后的行政监管、执法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要坚持惩防并举,认真剖析食品安全犯罪及其背后职务犯罪的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针对食品行业生产、经营、监管、执法等环节存在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最大可能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犯罪的发生。

(四)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推动监管合力形成。一是监管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改进检测检验技术,强化自身监管能力,加大对无照营业的不良经营者的打击和取缔力度。定期、不定期的开展对商家、厂家、小摊贩的综合治理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统一协调,调动各相关部门参与行动,形成打击合力。二是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监察、工商、卫生、质检等部门的配合,通过执法信息网上衔接和召开联席会议、情况通报、重点检查、查阅执法台账和案卷材料等方式,及时摸排食品安全犯罪线索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法制宣传,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质量意识,提高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自觉抵制伪劣食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净化食品消费市场。对于在办案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带有行业共性的隐患、“潜规则”和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曝光,实事求是报道,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要掌握舆情,制定宣传预案,做好舆论引导应对,避免因宣传的时机、方式或者内容不当而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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